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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二字之差,损失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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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9月,残疾人李女士,在市内某塑料厂订做了7000个丙烯蘑菇菌袋,但该厂给其开具的购货凭证上只标明是蘑菇菌袋”,李某在使用时发现该厂为其制作的是不耐高温的普通乙烯袋,使其只能做高温灭菌的设备无用武之地,前去与该厂交涉,该厂负责人拒不承认为其订做的是丙烯袋,并称其厂从未生产过丙烯袋。早已身无分文的李女士眼睁睁的看着与家人耗尽家财,投资近4万元,辛勤培育7个月的菌土和菌种变质老化,成为废品。李女士称,直接间接损失达十五万元。此案李女士投诉到乌市消协后,乌市消协经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被投诉方拒不承担责任,被迫终止调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一、二款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本案中,某塑料厂没有向消费者提供其商品的真实信息,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悉权,使消费者受到了巨大的损失,存在严重的不守诚信行为,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乌市消协正在继续关注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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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 龙风
2008-05-23 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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