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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对胡一红律师函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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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一红律师:你好!
要求删帖的来函收悉,我们想搞清一些基本情况或事实后再作出删帖与否的决定。先向贵公司了解和说明以下几点:
1、帖子所投诉的是“武汉公(此字可能有误或为工字)大轮胎翻新设备公司”,而来函的落款是“武汉南湖工大机电产品开发有限公司”,这两个不同名称的公司是完全同一的公司吗?为什么?
2、本网站在商谈吧中专设了一个“品商互动吧”,我们能把你来函的内容公开发布吗?
3、按本网站服务协议第五条第4项的约定:“厂商用户有权对消费用户涉及自身与商品的评述进行不同方式的反馈或回应,如认为评述内容中有失实之处或涉嫌侵权,可通过“回应”功能辩驳……对于注册用户的信息内容,则在厂商用户通过‘举报’功能提供相应证据经本站确认后删除;若没提供证据或提供的证据不足,则可将其举报要求或不足证据公布于相关商评网页,以供信息接收用户‘兼听则明’。”基本上你们可依此约定精神来做,我们也将依此约定精神处理。 4、本网站开设“品商互动吧”的目的之一,是欲把常会遇见的“删帖与否”的问题公开透明化,置于广大用户的监督之下,以尽可能处理得公正、合法、合理,故在向你们通过电子邮件回复此函的同时,其内容还发布到“品商互动吧”,敬请理解与关注。 谢谢你们对本网站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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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 三阳
2008-10-13 1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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